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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屹与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尼厨卫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屹,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尼厨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高屹,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绿地世纪城B区。委托代理人丁青松,男,汉族,1953年4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甲字26号。法定代表人罗克政,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邦尼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华路1380号48座101室。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屹诉被告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尼厨卫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屹于2008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屹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何 燕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