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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碑刑初字第38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无业。2008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8)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丁某从“小发”(在逃)处购买毒品三、四次,每次18小包,然后分成小包后再贩卖。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丁某在本市南小巷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家中查获16小包的毒品(经鉴定系海洛因,毛重1.84克,净重0.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登记表、抓获证明、证人证言、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丁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09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德清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