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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家华、潘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家华,潘建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230号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代表人:许海春。委托代理人:屠洁扬。被告:林家华。被告:潘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家华、潘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