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闻洪梅、盛松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闻洪梅,盛松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责人:王英龙。委托代理人:邵征宇、吴小奎。被告:闻洪梅。被告:盛松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西湖支行)为与被告闻洪梅、盛松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湖支行委托代理人吴小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洪梅、盛松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湖支行诉称,依约借给闻洪梅、盛松祥人民币500000元,由其住宅即富阳市富春街道金城路55-3号602室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嗣后,闻洪梅、盛松祥未依约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闻洪梅、盛松祥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60705.59元(利息暂计至2008年9月12日,此后另计),承担律师代理费15132元,同时对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闻洪梅、盛松祥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闻洪梅、盛松祥未作答辩。西湖支行提供证据如下:1、2007年4月5日的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及相应的抵押物清单、共同还款承诺书、贷款支用单、他项权证。证明西湖支行与闻洪梅、盛松祥之间的借款、抵押关系。2、支付凭证。证明西湖支行已履行发放贷款之义务。3、2007年4月对帐单、结算单。证明闻洪梅、盛松祥自2008年4月起至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4、2008年9月26日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本案西湖支行律师代理费为10592元。闻洪梅、盛松祥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闻洪梅、盛松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西湖支行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4月5日,西湖支行与闻洪梅签订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及相应附件,约定闻洪梅向西湖支行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7年4月5日到2008年4月5日止,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八五七五,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同时,闻洪梅以其所有的富阳市富春街道金城路55-3号602室的房屋作抵押担保,抵押范围包括贷款本金、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等,如何闻洪梅未按支用单归还任何一笔或任一期的贷款本息,即视为违约,西湖支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约定由闻洪梅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同日,盛松祥向西湖支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载明盛松祥系闻洪梅配偶,承诺该笔贷款自发放日起,本人自愿与借款人共同还款,对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并承诺本人已充分了解该笔贷款有关情况。合同签订后,西湖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双方并办妥了抵押手续。期满,闻洪梅、盛松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西湖支行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西湖支行与闻洪梅签订的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及相应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确认有效。西湖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并办妥了房产抵押手续,故双方间的借款、抵押关系成立。由于闻洪梅在期满后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盛松祥作为闻洪梅的配偶,承诺对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未履行保证义务,也已构成违约,现西湖支行要求闻洪梅、盛松祥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60705.59元(利息暂计至2008年9月12日,此后另计),承担律师代理费15132元,并要求对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闻洪梅、盛松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闻洪梅、盛松祥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60705.59元(利息暂计至2008年9月12日,此后另计),合计人民币560705.59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闻洪梅、盛松祥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律师代理费15132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如闻洪梅、盛松祥逾期未履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有权就闻洪梅、盛松祥抵押的富阳市富春街道金城路55-3号602室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闻洪梅、盛松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8元减半收取4779元,由闻洪梅、盛松祥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