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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潘国贤与魏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贤,魏傅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246号原告:潘国贤。委托代理人: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贤诉被告魏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贤撤回对被告魏傅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