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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浙江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友根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友根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加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厉海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友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才、应爱兰。上诉人浙江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浙江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