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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香园饭店与郭海斌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香园饭店,郭海斌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632号原告杭州香园饭店。法定代理人史飞剑。委托代理人王胜田。被告郭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香园饭店诉被告郭海斌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香园饭店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香园饭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香园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杭州香园饭店负担。审判员  萧京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