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新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吴某某,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光明小区13号楼1门1楼1号。被告何某某,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光明小区13号楼1门1楼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战 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