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微得利糖酒采购站诉被告陕西电力物资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微得利糖酒采购站,陕西电力物资实业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微得利糖酒采购站。负责人刘小军。委托代理人管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电力物资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省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微得利糖酒采购站诉被告陕西电力物资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微得利糖酒采购站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微得利糖酒采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何欢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