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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苏行审监字第037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张晓霞、张关林等与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晓霞,张关林,孙明,陈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苏行审监字第03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晓霞。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关林。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孙明。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陈承仁。申请再审人张晓霞等四人不服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17日作出(2005)宁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驳回张晓霞等人的诉讼请求。张晓霞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苏行终字第0025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7月2日有关中山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违法;责令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完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驳回张晓霞等人要求撤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山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晓霞等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张晓霞等四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行政法规要求改制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当提交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知所收到的报告不是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而予以登记,显属违法。2005年6月20日登记变更中山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变更登记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山集团公司改制为中山控股公司的工商登记,应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提供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缺乏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中山控股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违法,但现有证据表明,中山集团公司改制为中山控股公司后,并没有因缺乏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而造成金融债务的逃废,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7月2日的登记行为违法并责令予以完善并无不当。关于2005年6月20日中山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问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变更中山控股公司第二任董事长的决议有效,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晓霞等四人要求撤销南京市工商局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申请再审人张晓霞等四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晓霞、张关林、孙明、陈承仁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鸣审 判 员  钱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