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富阳三山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三山建材有限公司,张关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30号原告:富阳三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荣。委托代理人:陈高。被告:张关兴。原告富阳三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英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富阳三山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高、被告张关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12日被告以经营石矿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资金宽裕后立即归还。但至今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支付自2008年10月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表示利息损失尚未实际产生,故做放弃,其他请求不变。原告为证明被告借款事实,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延期付款。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有效。综合对证据的认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对于借款期限未做约定,借款人应在债权人催要的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之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关兴归还富阳三山建材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张关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倪 英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