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雍蓓娟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北殿村第十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蓓娟,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北殿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雍蓓娟。委托代理人赵芳琴,女,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住同原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闫振民。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北殿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雍利羊,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雍蓓娟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北殿村第十村民小组土地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雍蓓娟于2008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蓓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蓓蕾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80元。剩余180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