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蓝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蓝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吴某某,女,农民。被告吴某,男,农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爱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铁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