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无锡金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嘉善百事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金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嘉善百事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303号原告:无锡金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红。委托代理人:蔡晓东。被告:嘉善百事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晓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金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百事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金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金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金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72元,减半收取2986元,诉讼保全费2077元,合计诉讼费5063元,由原告无锡金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