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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麟游县邮政局与被告周宏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麟游县邮政局,周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麟游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系该局职工。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该矿。本院在审理原告麟游县邮政局与被告周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麟游县邮政局于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麟游县邮政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麟游县邮政局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