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保苍与付营学、师利利损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朱保苍与被执行人付营学、师利利人损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朱保苍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师利利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部分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付营学、师利利经济困难,又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韩小年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