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奥尔特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奥尔特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081号原告: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亮。委托代理人:堵建军。被告:绍兴奥尔特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善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奥尔特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奥尔特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836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6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