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灞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工商经济培训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工商经济培训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郊十里铺酒十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明军,总经理。被告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1号。法定代表人许满良。被告西安工商经济培训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闵旗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工商经济培训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7日以被告同意一次性付清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20元、保全费464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受理费5660元,其余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长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