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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诚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诚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308号原告绍兴市诚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瓦窑头。法定代表人陈达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士聚、沈利,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龙尾山村。法定代表人叶利先,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诚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诚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诚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90元,合计1,4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