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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4007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杜生军与西安银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生军,西安银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007号原告杜生军,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被告西安银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国际贸易中心十七层1701室。法定代表人曹映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熙,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生军与被告西安银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生军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生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生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94元。审判员  袁换香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