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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通达公司诉中华联合财险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南县通达出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洛南县通达出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梦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建基,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中华联合财险支公司职工,住通江东路。委托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通达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梦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芳,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建基、穆治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月13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3730.32元。2005年7月18日驾驶员王艳艳驾驶被保车辆行经洛柞路时,将孟达撞伤,经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艳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孟达诉至洛南县人民法院,经洛南县人民法院调解,由王艳艳赔偿孟达人民币85000元。因该车在被告处投保,我方要求被告理赔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理赔款及其各项损失共计45740元。被告辩称:2005年7月18日通达公司雇用的驾驶员持实习驾驶证驾驶被保车辆,行经洛柞路时发生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七条七款四项约定的除外责任,加之被保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说明通达公司未履行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义务,根据该合同条款第二十九条约定,我公司有权拒赔。原告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毫无理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原告将其陕HT07**号奥拓客车在被告处投保。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5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06年1月13日24时止,车辆损失险为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为5万元,车上责任险为4万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共计3730.32元。2005年7月18日驾驶员王艳艳驾驶该车行经洛柞路72km+250m处,将孟达撞伤。经洛南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艳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孟达诉至洛南县人民法院,经洛南县人民法院调解,由王艳艳赔偿孟达人民币85000元。此后原告到被告处要求理赔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05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保险合同关系,及其赔偿标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已有明确约定的事实;2、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各自责任的事实;3、(2008)洛南法民初字第0337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事故双方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这一事实;4、原告因该事故支付的各种修车花费票据2张,证明原告已实际支出修车花费数额的事实。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理赔应予支持,超过约定部分不予满足。被告在庭审中辩解称原告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由。由于保险合同是书面制式合同,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中对实习期驾驶出租车免责无明确说明,被告的辩解意见和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4119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910元,由被告负担800元,原告负担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涂传山审判员  卢铁虎审判员  任 康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怡-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