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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梁红科与被告闫义林、严新格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粱某某,闫某某,严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粱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麟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严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粱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严新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粱某某于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闫某某、严新格已返还了原告的全部财产,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粱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粱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