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梁红科与被告闫义林、严新格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粱某某,闫某某,严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粱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麟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严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粱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严新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粱某某于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闫某某、严新格已返还了原告的全部财产,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粱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粱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