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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26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维中,男,1948年7月3日出生。被告:范某。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本案认为:原告朱某要求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已预缴),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