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二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与慈溪市庵东镇慈达滑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慈溪市庵东镇慈达滑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二初字第2972号原告: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宁波市慈城妙山村。负责人:顾春法,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建华,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庵东镇慈达滑车厂,住所慈溪市庵东镇宏兴村。负责人:郑庆祥,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慈溪市庵东镇慈达滑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柏森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