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亚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丁素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亚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丁素萍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265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亚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伟。委托代理人:黄河。委托代理人:潘栋。被告(反诉原告):丁素萍。委托代理人:应会胜。委托代理人:潜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亚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丁素萍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亚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丁素萍均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亚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丁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杭州亚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丁素萍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054元,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杭州亚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28元,由反诉原告丁素萍负担。审 判 长 何 亦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 剑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