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陕西润欣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东净化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润欣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东净化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陕西润欣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豪盛花园B0602室。法定代表人官铁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普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林,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华东净化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56号凯旋广场E座4052室。法定代表人韩雨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燕,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强,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润欣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华东净化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