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袁鸿萍与周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鸿萍,周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83号原告:袁鸿萍。被告:周荣海。原告袁鸿萍为与被告周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鸿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荣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鸿萍诉称,2007年10月,依约借给周荣海人民币30000元。但周荣海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周荣海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周荣海未作答辩。袁鸿萍提交证据如下:2007年10月24日的借条。证明袁鸿萍与周荣海之间的借贷关系。周荣海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周荣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袁鸿萍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10月24日,周荣海向袁鸿萍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袁鸿萍借人民币30000元,于2007年12月底归还。期满,周荣海未履行还款义务,袁鸿萍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袁鸿萍与周荣海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袁鸿萍依约将人民币30000元出借给周荣海,周荣海收到后也出具了相应的欠条,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由于周荣海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袁鸿萍要求周荣海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周荣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荣海归还袁鸿萍借款本金3000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周荣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周荣海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