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西安财经学院与西安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财经学院,西安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西安财经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健,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辉,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汇大厦A座2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财经学院诉被告杨育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财经学院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财经学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