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淳民二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宋业平与余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业平,余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997号原告宋业平。委托代理人曹国伟。被告余国华。委托代理人章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业平诉被告余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业平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嘉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