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章某敲诈勒索罪,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41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0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0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焕章、肖军。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0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章某伙同郦欢明(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郦欢明将被害人卢某约至本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灵德里114号401室,当二人脱光衣服躺在床上后,被告人章某接郦欢明电话后按事先约定进入房间,并用菜刀拍打桌子,以二人偷情为名向被害人卢某勒索钱物,后敲某被害人卢某随身佩戴的一根黄金手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73元)。同年6月,被告人章某伙同郦欢明租住在本市西湖区满觉陇四眼井214号出租房,经事先预谋,谎称出租车出车祸撞了人,需要钱救治伤者,骗得被害人王某(房某)人民币7000元,后二人逃离该处。2008年8月5日,被告人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某系从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发票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伙同郦欢明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伙同郦欢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章某执行数罪并罚。对于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某系从犯的意见,本院审理认为两人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章某与郦欢明系分工不同,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6日起至2009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章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毓 华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蔚(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