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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行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民政府与庄建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行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陈建明,任县长。被执行人:庄建平,农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政行决字(2007)1号关于对庄建平拒绝服兵役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泰顺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泰政行决字(2007)1号关于对庄建平拒绝服兵役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庄建平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泰行审字第26号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庄建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罚款35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庄建平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顺县国土资源局、泰顺房产管理局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庄建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民政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庄建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08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庄建平有罚款35000元未缴纳,并应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庄建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庄建平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经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民政府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庄建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情况的,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民政府可随时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行执字第3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超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