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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宝来纸箱厂、沈建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余姚市宝来纸箱厂,沈建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300号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南新村。法定代表人尹水兔,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立业、杨光梅。被告余姚市宝来纸箱厂。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五车堰村沈蔡。负责人沈建洪,系厂长。被告沈建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宝来纸箱厂、沈建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宝来纸箱厂、沈建洪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宝来纸箱厂、沈建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