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某与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申某。被告:毋某(又名毋月香),籍、职、住同上。原告申某诉被告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某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