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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某与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申某。被告:毋某(又名毋月香),籍、职、住同上。原告申某诉被告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某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