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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章伯庆与向移富、汪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伯庆,向移富,汪苏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254号原告:章伯庆。委托代理人:卞昊。被告:向移富。被告:汪苏红。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东路66号庆春发展大厦1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伯庆与被告向移富、汪苏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伯庆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伯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伯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7元,减半收取1063.50元,由原告章伯庆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欣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