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孙阿羊与裘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阿羊,裘卫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251号原告:孙阿羊。委托代理人:朱正荣。被告:裘卫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阿羊与被告裘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08年10月28日,原告孙阿羊以已与被告裘卫生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裘卫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阿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0元,由原告孙阿羊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