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2008年8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1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金旅XML6796E2A大型普通客车(经鉴定,该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在本市上城区江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14号附近时撞上行走在人行道上的被害人陈某乙,致其因颅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浙二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此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后,认定陈某甲负有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甲即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付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死亡医学证明书,肇事车行驶证、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单,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