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286号原告:顾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