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08-10-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彭进与广东东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进,广东东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东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彭进,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波阳县人,系南昌五四九厂职工,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广东东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财富广场B座29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进诉被告广东东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主体错误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进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彭进预交受理费840元,由原告彭进承担420元,退回原告彭进420元。审判员 徐荣根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