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08-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刘庚与陈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庚,陈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976号原告:刘庚,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英,男,汉族,1955年3月28日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许立,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庚与被告陈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庚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50元。代理审判员 葛 峰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