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8-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成苟与傅政理、张珍珍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苟,傅政理,张珍珍,陈新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陈成苟,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江滨东路三区1号。被告:傅政理,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丰安花园25幢1单元501室。被告:张珍珍,女,成年,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丰安花园25幢1单元501室。被告:陈新田,成年,路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苟诉被告傅政理、张珍珍、陈新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新田名下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新田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东山路77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贰年,从2008年12月25日至2010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慧娟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