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爱琴与武孟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琴,武孟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刘爱琴(曾用名:刘爱勤),女,汉族,1957年12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被告武孟歧,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琴与被告武孟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全部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尤 骥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