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周民、高彩绒与赵勇、张瑞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民,高彩绒,赵勇,张瑞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240号原告赵周民,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安冶金机械厂退休职工。原告高彩绒,女,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住址同上。被告赵勇,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瑞,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周民、高彩绒诉被告赵勇、张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周民、高彩绒于200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周民、高彩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