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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菊慧与被告西安正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菊慧,西安正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3460号原告郭菊慧,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服装研究所干部。被告西安正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万寿中路17街坊46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菊慧与被告西安正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惠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