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灞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平材与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三里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乔西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材,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三里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乔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21号原告王平材,又名王平均。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三里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安利,该组组长。被告乔西成,又名乔德生。原告王平材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三里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乔西成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屈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扬、胡军卫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乔西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三里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平材诉称,2003年10月16日其作为陕西全成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法人与被告郑亚利签定了租地合同,原告经营防水材料,被告提供场地。2008年1月13日因红旗街道办三环绿化带修路占地,进行了拆迁,后进行补偿。经评估,原告所有的设备补偿款为43361元,但该款项由被告领走。原告支付了一年租地款,但实际租用土地4个月。原告于2008年5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43361元及8个月租金3533元。被告郑亚利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租地方为陕西全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仅为委托代理人,从拆迁评估表中可以看出,原告将属于被告地上附着物部分变卖了,原告的主体和实体均不适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6日原告作为陕西全成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原告的法人与被告郑亚利签定了租地合同,原告经营防水材料,被告提供场地。2008年1月13日因红旗街道办三环绿化带修路占地,进行了拆迁,后进行补偿。经评估,原告所有的设备补偿款为43361元,但该款项由被告领走。原告支付了一年租地款,但实际租用土地4个月。原告于2008年5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43361元及8个月租金3533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证据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宋清平不具备主体资格,其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43361元及8个月租金3533元之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宋清平为陕西全成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法人,陕西全成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应为该案原告,原告宋清平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清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付原告9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