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告杨粉朋与被告王宪武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粉朋,王宪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杨粉朋,男,193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宪武,男,1929年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粉朋与被告王宪武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粉朋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粉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董妮娜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铁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