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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一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张德河与肖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河,肖卫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2451号原告张德河,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肖卫,女,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债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0月2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河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