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平民一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张德河与肖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河,肖卫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2451号原告张德河,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肖卫,女,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债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0月2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河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