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