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一初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439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金国元。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潘湘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4,650元,由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