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439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金国元。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潘湘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4,650元,由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