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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冯建新与仲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新,仲德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825号原告:冯建新。委托代理人:卢军,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德法。本院于2008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建新与被告仲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7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3000元整,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同时约定该笔借款于2008年2月28日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但被告拒不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借条壹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被告未作答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及实质要件,并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故拖欠借款,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仲德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建新借款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赵再平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