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新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08-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春珍与被告王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于某某,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红标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成文,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惠妮 来源: